省华's profilemoi的共享空间PhotosBlogListsMore Tools Help

Blog


    July 15

    税收研究

    对施工、建安企业实行增值税之我见

     

    1994年我国实行了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而非上述应税劳务则征收营业税。而我们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现有的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如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缺乏一定的税收刚性。显露出一些问题:

    一.对某些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确定不一

    对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鉴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营业税,但我们在实际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些工程施工、建安企业从事的具体工程业务如计算机网络工程、舞厅音响设备施工安装中,一般建设单位由于某些原因要求将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如计算机、电脑音响设备等全部委托施工企业购入并负责安装施工,施工企业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说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再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凡增值税应税项目大于50%的,应全额征收增值税,小于50%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上述举例的施工安装企业的工程项目中,器材设备等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50%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不仅两者税负相差较大,而且对施工安装企业的税金核算上也存在不定因素,因为混合销售的年销售额比例是根据上年度的核算指标,这样必然会影响本年度的税种确定。可能会产生这样情况,本年按规定缴增值税,明年则按规定缴营业税。

    二.由于两者税负存在差异使企业在混合销售行为上钻政策空子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凡增值税应税项目大于50%,应全额征收增值税,小于50%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年销售额比例是根据上年度的清算指标,且两者的税负存在差异,对企业下一年度的税种确定及税收负担有直接影响,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要在混合销售行为上钻政策空子。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同时完善和改进对施工、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促使施工、安装企业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本人建议:

    一.尽快统一实行施工、建安企业增值税制度

    由于工程施工、建安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大于50%或小于50%是划分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依据,同时依据的是上年度的经济指标,客观上存在着税负的偏差问题,尤其是当年度实际承接的业务应税项目比重如出现奇高或奇低时更为明显。如果统一改为缴纳增值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上述状况,使施工建安企业可以在统一的税率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目前的流转税政策为施工、建安企业实行增值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国家对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有一些特殊规定,有类似于增值税的性质,如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一项工程造价确定后,不会因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出去或者转包出去,而使该工程的营业税增加。不会出现重复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有类似于增值税的性质。即一项应税物品确定了最终售价后,其中无论中间环节有多少,该商品销项税总额不变。另外,以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分包、转包企业须到税务所来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由于施工企业办公地随施工现场变动而经常搬迁,要到总包企业税务开证明,对企业也不方便。企业迫切希望能象增值税一样,实行自行抵扣税。

    三.施工、建安企业实行增值税制度后可预防“豆腐渣工程”

    98年的特大洪水,爆光了一批施工质量问题。在国家一些重大工程中,由于是给一些无资质、无人员、无资金的所谓工程队施工,造出了“豆腐渣工程”。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施工建安企业实行增值税后,通过税务部门每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审核,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其资格。今后国家对一些重大工程的招投标中,优先考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予考虑。通过全方位多管齐下的全面管理监控,可以有效防止“豆腐渣工程”。

    四.建议施工安装企业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主要对工业、商业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它是由我国当时的经济政策和财政需要决定的。而经济发达国家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购置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期全部一次扣除。体现了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刺激投资、加速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作用。特别是对一些资本集中的财团和大资本家的受惠最大。对我国建安施工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速企业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我国的工程施工企业早日与国际接轨。

                  

     

                    本文发表于1998年<上海财税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