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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2

    完善税务约谈制度的思考

    完善税务约谈制度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从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所称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文件), 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征收与检查的结合点,通过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人自查和约谈处理几个环节的逐步深入,构建起了以纳税人自主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服务新体制。从实践效果看,税务约谈既能提高征税效率,又能给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但由于税务约谈试点工作近几年才起步,我们对税务约谈还处在探索阶段,存在某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和规范。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约谈对企业设置门槛。《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规定:适用税务约谈的纳税人类型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约谈方式,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适用稽查程序;B类、C类纳税人既适用约谈方式,也适用稽查程序。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纳税人不适用约谈方式。本人认为在税务约谈工作中对企业设置门槛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现代社会提倡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用状况考核得分多少,一律评定为D级:其中第四款 “查补税款占检查年度累计应纳税款10%以上并被确认属偷税性质的”。从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现状是,纳税遵循度还较低,大多数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案件事实上都属于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另外,这样的设置门槛也不符合《国税发[2004]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二、设置了纳税人经营期连续两年以上的,才适用税务约谈的规定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纳税人经营期连续在两年以上,且经营业务比较稳定、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适用约谈方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不适用约谈方式。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整体宏观经济持续升温,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导向,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这些新办企业财务制度相对比较薄弱,纳税意识较淡薄,需要税务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三章纳税评估对象中第九条规定: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这条规定指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未区分老企业和新办企业。新办企业财务制度相对比较薄弱,纳税意识较淡薄,更需要税务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税收监管。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规定纳税人需经营期连续在两年以上,才适用税务约谈显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存在矛盾冲突。

    三、未明确税务约谈制度中纳税人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制定了税务约谈工作中,税务约谈人员应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制作和送达《税务约谈建议书》、告知税务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讲明约谈的目的,向纳税人告知有关事项;约谈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切实维护、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约谈人员的回避制度等。但对纳税人的约束只是经约谈辅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申报并依法纠正,报送《税务约谈自查报告表》,在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未相应制定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如税务约谈工作中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约谈人员的评估疑点问题,或者不履行合作义务拒绝约谈、拒绝在约谈记录签字等,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规定,仅以移送税务稽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对完善税务约谈制度的建议:

    1摒弃不合理的门槛和条件设置,实现税务约谈工作科学化。按照国税发[2004]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税务管理推行“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办法,目的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实行对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是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并不等于税务管理工作中要对不同分类企业在进行税务政策宣传和辅导过程中设置门槛和条件。税务约谈工作中人为的设置一些门槛和条件是不合理的,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税务管理环境。税务约谈目的并不是要求达到补缴多少税款,关键是通过税务机关的政策宣传和辅导,规范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监管的责任。摒弃一些不合理的门槛和条件设置实现税务约谈工作科学化,使每个企业都能平等的享受到税务管理部门科学化人性化管理服务

    2、明确税务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税务约谈制度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应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和疑问,应进行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不得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或提供某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应制定详细明确法律规定,以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

    3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的税务约谈制度。近几年各税务机关开展了对税务约谈工作的试点和探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完善的规程、规范的约谈制度,使税务约谈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